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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官網頭條推出“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并以“附件”的形式對“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水十條”)進行了解讀,分為“管理篇”、“技術篇”和“國外案例”三部分。現整體呈現,以饗讀者。
一、運用系統思維解決水污染問題
水污染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解決水污染問題需要系統思維,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行頂層設計和謀劃。
一是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統籌水資源管理、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態保護。《水十條》提出了控制排污、促進轉型、節約資源等任務,構建水質、水量、水生態統籌兼顧、多措并舉、協調推進的格局。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分子,盡量做減,“調結構、調布局”是治本之策,以治水倒逼產業結構調整及轉型升級;減少污染物排放是治標之法,努力削減工業、城鎮生活、農村農業排污總量。水量作為分母,盡量做加法,堅持節水即減污,以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生態用水實現節水增流,強調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
二是協同管理地表水與地下水、淡水與海水、大江大河與小溝小汊。水具有很強的流動性,污染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水十條》以山水林田湖為生命共同體,尊重水的自然循環過程,監管污染物的產生、排放、進入水體的全過程,統籌地表與地下、陸地與海洋、大江大河和小溝小汊。對于大江大河,延續重點流域水質考核問責制度,強化消滅劣V類水體。對于群眾意見大、公眾關注度高的小溝小汊,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
三是系統控源,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水十條》明確主攻方向,以取締“十小”企業、整治十大行業、治理工業集聚區、防治城鎮生活污染等為重點,全面推動深化減污工作;通過劃定禁養區等措施,提升規模化養殖比率,實現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提出了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等針對性的非點源污染防治措施。
四是工程措施與管理措施并舉,切實落實治理任務。《水十條》提出的各類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相輔相成,工程措施著眼于“以項目治水潔水”,管理措施著眼于“用制度管水節水”。不僅提出工業、城鎮生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飲用水安全保障、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節水等工作要求,還明確了70余項法規、政策、制度和機制等管理舉措,全面保障各項任務的落實。
五是部門聯動,打好治污“組合拳”。《水十條》明確了發改、財政、工信、住建、農業等相關部門的責任,整合海洋、林業、水利等部門的行政工作,充分調動工商、國土、公安等部門的執法力量,將顯著提升環保工作效率。
六是構建全民行動格局,落實政府、企業、公眾責任。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是《水十條》實施的重要保障。《水十條》明確提出了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構建全民行動格局、嚴格目標任務考核等措施。通過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地方政府責任,約束企業依法治污,健全公眾監督、輿論監督和司法監督相結合的環境監管體系。建立政府、企事業單位、公眾溝通對話平臺,新聞媒體、公益組織也要依法加強對政府和企業的監督。
二、把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三道關
隨著我國畜禽養殖業的迅速發展,出現了布局不合理、種養脫節等問題,畜禽糞污未得到科學處置利用,既浪費資源,又污染環境,并成為湖庫富營養化等水質惡化的重要原因。《水十條》提出了“調布局、建設施、促利用”全過程控制思路,要求調整優化布局,實施養殖場清潔生產及糞污資源化利用,促進產業良性發展,減少對水環境的污染。
一是強化源頭控制,調整養殖布局。長期以來,我國畜禽養殖業單純面向市場自由發展,導致了布局不合理等問題,部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敏感水體面臨養殖污染風險。《水十條》從優化布局入手,將“調整養殖布局、降低污染風險”作為重點任務之一,明確了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等任務和完成時限,從源頭上防范畜禽養殖污染風險。
二是建設治污設施,促進清潔養殖。畜禽養殖業疫病風險高,疫病往往給養殖者帶來巨大損失。清潔養殖對防控疫病起到重要作用。我國規模化養殖程度低,養殖企業的環保意識差、經濟基礎不強,抵御市場波動和疫病風險的能力弱,清潔生產水平不高。《水十條》要求,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要實施雨污分流,散養密集區要實施污水分戶收集和集中處理利用。從而實現養殖場糞污清潔規范存儲,既能提高養殖場清潔生產水平,又能改善水環境質量,還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是加強種養結合,引導綜合利用。畜禽糞污是天然的肥料資源。由于國家化肥補貼和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勞動力結構的變化,畜禽糞肥種植業應用受到限制,既浪費資源又污染環境。種養結合不足是我國畜禽養殖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水十條》強調糞污資源化利用,支持和鼓勵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發電、制造有機肥等方式,促進就地就近消納利用畜禽養殖糞污,實現農業發展方式轉型與環境保護雙贏的目標。
三、保障生態流量,促進水質改善
生態流量是指維持江河湖泊生態系統健康所需的水文情況,包括流量(水位)要求、不同水期消長要求等。與之相近的概念還有環境流量、生態需水量、生態基流等。
保障生態流量是江河湖泊得以存在的基礎,無水不成江湖;是維持一定環境容量、保障水質安全的需要,排污標準、水質目標都基于一定水量測算,如果水量不足則難以實現水環境保護要求;是水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協調好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用水;是維護水生態健康的需要,水生生物洄游、產卵等重要生命活動,往往依賴于特定的流量和水文過程。
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水情,不少地區生態流量得不到保證。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不少地區水資源過度開發,如黃河流域開發利用率高達82%、淮河流域達53%、海河流域更是超過100%,遠超國際通行的40%的開發上限,引發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
國內外在生態流量保障理論與實踐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20世紀40年代,美國就意識到水資源開發影響漁業,到70年代水利工程建設高峰時期,生態流量研究與實踐迅速興起,并于80年代后期擴展到澳大利亞、南非、歐洲等地區,至21世紀初,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上百種計算方法。我國生態流量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在九五科技攻關“西北地區水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中國工程院“中國可持續發展水資源戰略研究”、“黃河流域水資源演化和可再生性維持機理”等項目推動下快速發展,并在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水電開發等實踐中得到應用。
《水十條》明確提出要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一是科學確定生態流量。以河湖重要控制斷面(點位)、生態敏感區等為關鍵節點,以納污、生態、防洪、發電、航運、灌溉等功能協調為準則,“一河一量”確定生態流量。二是強化調度管理。將生態流量納入水資源調度方案,區域水資源調配及水力發電、供水、航運等調度,要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切實保障生態流量。
四、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
實施《水十條》資金需求巨大。在積極發揮政府規范和引領作用的同時,必須用好稅收、價格、補償、獎勵等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一是健全稅收政策,引導生產消費行為。稅收是生產消費行為的基礎性調節手段,在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引導綠色消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水十條》關注環境保護稅、資源稅、消費稅等稅種的調節作用。提出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加快推進環保稅立法、資源稅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
二是理順價格機制,保護好資源環境。建立能夠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修復費用的價格與收費政策,是籌集治污資金的重要手段。設立階梯水價、提高污水費征收標準,成為價格收費政策的重要內容。《水十條》要求,分期推進水資源價格改革,涵蓋居民、非居民以及農業用水等領域;因地制宜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如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
三是建立激勵機制,樹立行業標桿。現有環境保護制度重視企業達標排放,缺少激勵企業深化治污的政策機制,不利于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水十條》創新性地提出,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支持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及工業集聚區的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水治污等示范工作。
四是實施生態補償,解決跨界污染。生態補償是受益地區對生態保護地區的一種補償,補償其為保護生態環境做出的貢獻。我國流域生態補償主要通過專項資金、異地開發、水權交易等模式實現。《水十條》提出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并開展試點示范。
五、創新模式,為水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提供新動力
《水十條》是深入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國家水安全的行動綱領,將為環保產業的快速發展注入新動力。
一是指明了相關環保產業的發展方向。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將為區域流域水環境修復等綜合型環保企業,提供更多治理與運維服務機會。“十大”重點行業專項整治與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防治,將推動環保產業由末端治理向清潔化改造綜合服務發展。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置與在線監控等要求,將帶動園區水環境監測、污染防控、環保設施運營等第三方治理服務發展。城鎮生活污染治理、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污泥處理處置,將為相關工程設計、設備制造、設施建設和運營維護等產業帶來機遇。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將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嚴格控制新增取水許可、完善中水設施建設等要求,將促進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產業發展。節水目標任務考核、控制管網漏損率等要求,將推進節水設施建設、產品制造及相關技術的發展。
二是促進相關環保產業發展模式創新。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采購環保服務等模式,轉變政府以投入環保固定資產為主的傳統投資模式,促進相關產業向提供綜合環保服務轉變,提升產業規模。逐步健全投資回收機制、不斷豐富社會融資工具、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將強化投資方、建設運營方的合作,完善投融資-建設-運行水環境整治綜合服務模式。工業園區、畜禽、重點行業企業治污需求的釋放,將推進環保企業服務向生產環節延伸,提供專業化的第三方治理服務。
三是提升相關環保產業發展水平。《水十條》重點工程內容包括區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重點行業企業清潔生產改造、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城鎮污水處理提標改造與再生利用、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農村污水連片整治、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水環境保護金融與咨詢、節水產品與管網建設等。利用投入產出模型測算,《水十條》將直接購買環保產業產品和服務超過1.4萬億元,間接帶動約5000億元。隨著投融資、建設管理等模式創新,將持續提升相關環保產業發展水平,創造更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是相關環保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一是創新商業模式,建立綜合環境服務和工業企業生產過程綜合治污的投資方式與回報機制。二是加強環保實體經濟與金融合作。環保產業持續增長、高市盈率等特性,引導著社會資本投向。具備一定規模的環保企業應進一步強化上市融資、再融資,促進資本層面的整合與并購升級,打造行業龍頭。中小環保企業可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擴大業務范圍。三是注重技術研發引進與成果轉化。水務是環保產業中最大也是發展最成熟的行業,環保企業應進一步研發核心技術、打造精品工程、創新商業模式、注重品牌建設、樹立行業典范,做領域內的“領跑者”。
六、前瞻謀劃,打好融資三大戰役
《水十條》投資需求主要集中在環境綜合整治、節水、工業污染防治、城鎮生活污染治理、污水再生利用、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領域,需要前瞻謀劃,打好三大融資戰役。
一是金融與環保融合。當前,環境金融對環保工作助力不夠,金融與環保融合不足,重要原因是排污企業和環保企業抵押擔保手段缺乏,金融機構出于風險考慮,不愿進入環保領域。《水十條》提出,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將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消除金融資本進入環保領域的融資擔保障礙,撬動金融資本投入環保事業。
二是開發經營權益捆綁。《水十條》提出,采取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環保投入。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湖濱河濱緩沖帶建設、河流生態修復等項目公益性強,難以產生直接經濟收益。要撬動社會資本進入這些領域,必須讓其有利可圖,如通過與周邊土地開發、林下經濟、生態養殖、生態旅游等經營性較強的項目組合開發,即可創新捆綁經營模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入。
三是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水十條》提出,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促進多元融資。市場主體以合同方式,向政府提供環境綜合服務,并以環境效果為基礎收取服務費,有利于建立基于績效的政府環保支出方式,提升環境公共服務水平。此外,還可以通過分期支付方式,降低財政一次性支出壓力。
七、以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推進水質改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實行生態補償制度,堅持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完善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機制,推動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制度”。《水十條》提出,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探索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
2013年,全國跨省界河流以有機污染為主,劣Ⅴ類斷面比例高出全國平均水平10.5個百分點,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化學需氧量、總磷等指標濃度比全國平均水平分別高12.5%、59.0%、22.2%和46.7%。近年來,皖浙兩省的新安江、甘陜兩省的渭河和粵桂兩省(區)的九洲江等流域陸續開展了水環境補償實踐,取得積極成效。新安江水環境補償試點以來,上游黃山市在保持經濟總體較快發展的前提下,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強度逐年下降,上游河流水質惡化趨勢得到有效控制,下游千島湖水質同步改善。
當前,我國跨省界河流生態流量難以有效保障,上下游治污協作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權責落實與激勵政策尚不完善,跨省界斷面水質短期內難以得到根本改善。實施水環境補償,在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明確治理責任等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是水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和有效手段。由于我國水環境補償工作起步較晚,在補償的方式、標準、責任等方面仍需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重點需要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頂層設計。制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辦法和技術指南,推進跨界水環境補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盡快制定和出臺跨省界水環境補償指導意見,引導地方建立補償工作機制。二是加強指導協調。在完善新安江、九州江、渭河等流域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的同時,在引灤入津、東江等流域進一步開展試點,加大協調力度,明確上下游責任。三是研究建立補償標準體系。考慮上游地區發展機會損失成本、污染治理成本以及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等因素,完善跨界水環境補償測算方法。四是推進長效機制建設。鼓勵上下游采取資金補助、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開展多元化補償,采取財政、金融等經濟手段,吸引市場資本投入流域環境保護,維護補償機制長期有效運轉。
八、重拳打擊違法行為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工作力度,環境執法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執法不到位等問題仍然十分突出。違法排污事件屢見不鮮,環境事故頻發。環境監管力量薄弱,監察機制建設不完善,監督執法方式單一,難以及時發現并處罰所有環境違法行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依然存在。少數地方出于經濟發展考慮,環保履責不到位,甚至充當排污企業的“保護傘”。公眾參與渠道不暢,社會監督機制不完善,違法企業缺乏道德約束力,某種程度上縱容了其違法排污,形成惡性循環。
《水十條》重拳打擊違法行為,要求加大執法力度,完善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對實行“紅黃牌”管理,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對違法排污零容忍。
積極推行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地市檢查,堅持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加大暗查暗訪力度,研究建立常規監察、突擊抽查、公眾監督新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監督環境違法。抽查并公布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強大震懾,形成“齊抓共管”排污企業的新局面。
環保違法行為“零容忍”。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違法排污及拒不改正的企業按日計罰,依法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超標超總量排污的違法企業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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